编者按:
《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是全文强制性规范。它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配合形成“技术法规”体系,是建筑与市政防水类各种具体技术规范、规程的依据。任何标准都有一定的理论基础、技术背景。只有理论上对它宏观认识,才能很好地理解规范、运用规范,不会局部地纠结于某一条文,形成完整理解的思想体系。浙江鲁班防水邀请浙江工业大学张文华教授对规范的一些理论问题进行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建筑外墙渗漏水现象一直比较普遍,特别在多雨的南方和沿海地区,不仅影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同时对结构安全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造成外墙渗漏的主要原因是外墙防水一直不被重视,绝大部分建筑设计没有外墙防水的要求。2023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和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 55030-2022对外墙防水做出了强制性的规定,明确应根据建筑外墙工程防水类别和防水使用环境类别确定防水等级,并根据防水等级进行相应的防水设防。从建筑外墙工程对防水的功能要求出发,应如何确定建筑外墙防水设防标准和防水等级呢?
01 建筑外墙工程防水设防范围
建筑外墙是指使建筑物形成室内、室外的分界,承担部分荷载、遮挡风雨、保温隔热、防止噪音、防火安全等功能的构件。外墙工程防水是指为防止雨水、雪水、清洗用水等渗透进入室内,同时起到保护墙体保温层、结构层等作用的、在建筑外墙进行的防水处理。外墙工程防水的范围一般包括整个外墙的外立面,以及门窗洞口、雨篷、腰线、阳台、变形缝、伸出外墙管道等节点部位。
外墙防水在屋顶部位一般在女儿墙、山墙的压顶处进行交接。女儿墙、山墙的内侧墙面和压顶属于屋面防水设防的范围。外墙的防水层和屋面的防水层在女儿墙、山墙顶面进行搭接,再用金属压顶或钢筋混凝土压顶固定。
有地下室的建筑,当建筑外墙与地下室外墙的外侧面在一个垂直面上时,建筑外墙防水应与地下室外墙防水在顶板面处进行交接,防水层应做好搭接。建筑外墙落在地下室顶板面时,应在建筑外墙和顶板的转角处做好外墙防水与顶板防水层的搭接。无地下室的建筑外墙防水应在外墙底部的散水下收头,且收头应低于外墙基础的防潮层。
02 建筑外墙工程防水等级
通用规范规定应根据工程防水类别和防水使用环境确定防水等级。通用规范第2.0.3条规定了建筑外墙工程防水类别,甲类为民用建筑和对渗漏敏感的工业建筑外墙,乙类为渗漏不影响正常使用的工业建筑外墙;第2.0.4条对建筑外墙使用环境进行分类,年降水量P≥1300mm为Ⅰ类,400mm≤年降水量P<1300mm为Ⅱ类,年降水量P<400mm为Ⅲ类。按照第2.0.6条对防水等级的规定,建筑外墙防水等级应按照表1进行选择:
表1 建筑外墙防水等级选择
民用建筑是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按使用功能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对防水类别的界定不存在疑义的。至于工业建筑对渗漏是否敏感、渗漏是否影响正常使用则需由建筑设计人员和业主使用方共同确定,并在建筑设计说明中明示。
参考气象部门提供的《建筑气候区划标准》的相关数据,防水类别为甲类的民用建筑和对渗漏敏感的工业建筑外墙,需要进行一级防水设防和二级防水设防的区域划分见图1;防水类别为乙类的渗漏不影响使用的工业建筑一级、二级、三级设防的区域划分见图2。
图1 甲类工程防水设防分区
图2 乙类工程防水设防分区
03 其他标准对建筑外墙工程防水的相关要求
3.1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
民用建筑是指供人们居住、生活和进行社会生活用的建筑物,分为两大类:一类为居住建筑,如宿舍、住宅、公寓和别墅等;另一类为公共建筑,如办公楼、学校、图书馆、医院、体育馆、展览馆、影剧院、旅馆、商场、车站、码头、机场等。《民用建筑通用规范》规定了建筑空间与部位的基本尺度、技术性要求及通用技术措施。第6.2.3条规定了墙体防潮、防水要求;第6.2.4条规定了外墙洞口、外窗台的防水、排水要求;第6.2.6.条规定了墙体上安装设备或管道时的防水要求;第6.8.1条规定了变形缝的防水要求:
3.2 《住宅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
住宅是指供一家人日常起居的、外人不得随意进入的的房屋。《住宅项目规范》从居住环境、建筑空间、结构安全、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等方面提出了相关的要求,征求意见稿第2.2.8条对住宅建筑的防水提出了要求;第4.1.16条对阳台的防水提出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