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规范》专家系列解读 | 建筑室内防水等级的确定

时间:2024-05-18 09:18:05   人参与

编者按:

《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是全文强制性规范。它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配合形成“技术法规”体系,是建筑与市政防水类各种具体技术规范、规程的依据。任何标准都有一定的理论基础、技术背景。只有理论上对它宏观认识,才能很好地理解规范、运用规范,不会局部地纠结于某一条文,形成完整理解的思想体系。浙江鲁班防水邀请浙江工业大学张文华教授对规范的一些理论问题进行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4月1日开始实施的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和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 55030-2022规定建筑室内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25年,并应根据建筑室内工程防水类别和防水使用环境确定防水等级。从建筑室内工程对防水的功能要求出发,应如何确定建筑室内防水设防标准和防水等级呢?

1、建筑室内工程防水设防范围

建筑室内工程防水一般包括住宅的厨房和卫生间,公共建筑的厨房(包括餐饮行业的厨房和内部食堂的厨房等)、公共卫生间、公共浴室、开水房及其他有独立水容器的房间(如带有污水池清洁用房),以及设有配水点的封闭阳台等。

2、建筑室内工程防水等级

通用规范规定了建筑室内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25年,并应根据建筑室内工程防水类别和防水使用环境确定防水等级。通用规范第2.0.3条规定建筑室内工程防水类别均为甲类,第2.0.4条对使用环境进行分类,频繁遇水场合或长期相对湿度RH≥90%为Ⅰ类,间隙遇水场合为Ⅱ类,偶发渗漏水可能造成明显损失的场合为Ⅲ类。按照第2.0.6条对防水等级的规定,建筑室内防水等级应按照下表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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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工程防水类别均为甲类,按照GB 55030-2022第2.0.6条,除了Ⅲ类使用环境为二级防水等级,其他均为一级防水设防等级。而Ⅲ类使用环境在建筑工程中较为少见,因此建筑室内防水工程的防水设防以一级为主。

对于工程防水使用环境,通用规范的条文说明中做了进一步的明确,Ⅰ类包括卫生间、厨房、洗衣房、淋浴房、经常用水清洗的地面、需要大量用水的加工场所等需要经常用水的房间,和湿蒸桑拿房、蒸汽养护室等长期湿度很大的房间;Ⅱ类为需要用水清洗的地面等;Ⅲ类为可能存在设备管道渗漏的场合等。

实际使用过程中,家用厨房、洗衣房虽然用水量较大,但溢出水槽和洗衣机的水非常少,一般地面清洁也是用湿布或拖把,并不用水冲洗,因此家用厨房、洗衣房防水使用环境与餐饮厨房等还是有较大区别的,因此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明确建筑室内防水使用环境类别,如餐饮厨房的防水使用环境类别可为Ⅰ类,家用厨房可为Ⅱ类,甚至Ⅲ类,以此来确定项目的防水设防功能需求、设防标准和防水等级。

3、其他标准对建筑室内工程防水的相关要求

3.1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

民用建筑是指供人们居住、生活和进行社会生活用的建筑物,分为两大类:一类为居住建筑,如宿舍、住宅、公寓和别墅等;另一类为公共建筑,如办公楼、学校、图书馆、医院、体育馆、展览馆、影剧院、旅馆、商场、车站、码头、机场等。《民用建筑通用规范》规定了建筑空间与部位的基本尺度、技术性要求及通用技术措施。其中第6.2.3条、第6.3.2条、第6.3.3.条和第6.4.10条分别规定了民用建筑墙面、地面、楼面和吊顶的防水、防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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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GB 55025-2022

宿舍建筑和旅馆建筑属于非住宅类的居住建筑,《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提出了保障及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社会经济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其中第2.0.7条、第3.2.4条规定了宿舍、旅馆的日常用水房间的楼地面和墙面的防水、防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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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住宅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

住宅是指供一家人日常起居的、外人不得随意进入的的房屋。《住宅项目规范》从居住环境、建筑空间、结构安全、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等方面提出了相关的要求,征求意见稿第4.1.9条对住宅卫生间的防水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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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张文华

浙江工业大学土木工程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