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规范》专家系列解读 | 地下工程防水等级的确定

时间:2024-06-14 10:42:48   人参与

编者按:

《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是全文强制性规范。它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配合形成“技术法规”体系,是建筑与市政防水类各种具体技术规范、规程的依据。任何标准都有一定的理论基础、技术背景。只有理论上对它宏观认识,才能很好地理解规范、运用规范,不会局部地纠结于某一条文,形成完整理解的思想体系。浙江鲁班防水邀请浙江工业大学张文华教授对规范的一些理论问题进行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于4月1日开始实施的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和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 55030-2022规定地下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工程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并应根据地下工程防水类别和防水使用环境确定防水等级。这与现行的《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8有什么区别?


1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8对防水等级的规定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8第3.2.1条规定了地下工程防水等级和防水标准,第3.2.2条给出了不同防水等级的适用范围,明确应根据工程的重要性和使用中对防水的要求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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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3.2.1将防水等级分为4级,以是否允许渗漏水和渗漏水量大小,以及渗漏水的状态作为防水等级标准,条文3.2.2规定了不同防水等级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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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筑和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55030对地下工程防水等级的规定

2.1 地下工程防水等级的确定

通用规范将防水等级划分为三个等级,一级设防按要求最高,二级次之,三级设防要求最低。确定防水等级的依据为工程防水类别和使用环境。结合通用规范第2.0.3条对地下工程防水类别和第2.0.4条对使用环境的规定,按照第2.0.6条对防水等级的规定,除暗挖法地下工程外,地下工程防水等级按照下表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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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地下工程防水类别和适用工程类型

因为地下工程防水的特殊性和难度,地下防水工程的质量检验合格判定标准以是否渗漏水以及渗漏水程度进行判断的。甲类不应有渗水,结构背水面无湿渍;乙类不应有滴漏、线漏,结构背水面可有零星分布的湿渍;丙类不应有线流、漏泥砂,结构背水面可有少量湿渍、流挂或滴漏。从地下防水工程质量检验合格标准出发,依据工程类型和工程防水功能重要程度,即考虑渗漏对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影响程度来确定地下工程防水类别。影响因素包括渗漏对使用者身心健康的影响,渗漏对工程内部仪器、设备、物资等财产的影响,渗漏对工程正常使用状态、结构耐久性、结构安全等的影响,渗漏后工程维修成本及维修难易程度等。因此在划分地下工程防水类别时,按渗漏造成的影响程度,考虑以下几种情况:(1)有人员活动的民用建筑地下室,对渗漏敏感的地下工程,确定为甲类;(2)对渗漏不敏感的物品、设备使用或贮存场所,不影响正常使用的地下工程,确定为丙类;(3)介于两者之间的地下工程为乙类。工程防水类别的确定和适用的工程类型可参考下表由项目设计人员根据工程实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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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地下工程防水使用环境

2.3.1 防水使用环境类别

不同环境条件对防水系统有着不同的影响,影响地下工程防水系统的因素主要有地下水、渗入地下的地表水(如雨水、灌溉水等)和土壤的毛细吸水,以及与防水系统密切接触的酸碱盐、霉菌等。酸碱盐和霉菌主要影响防水系统的耐久性,地下水、地表水和土壤毛细吸水除了对耐久性的影响外,还是防水系统失效概率的影响因素。在地下工程防水中,地下水是最主要的影响因素,因此通用规范第2.0.4条以地下工程抗浮设防水位标高与地下结构板底标高的关系将地下工程防水使用环境类别划分为Ӏ类和Ⅱ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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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抗浮设防水位

表中的抗浮设防水位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期和使用期内满足抗浮设防标准时可能遭受的地下水最高水位,或建筑工程在施工期和使用期内满足抗浮设防标准最不利工况组合时地下结构底板底面上可能收到的最大浮力按静态折算的地下水水位。地下工程防水使用环境类别按照使用期抗浮设防水位确定。

使用期抗浮设防水位可以根据《建筑工程抗浮技术标准》JGJ 476-2019第5.3.3条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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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文规定了确定抗浮设防水位的基本原则,并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比较分析,由于抗浮设防水位的确定与地下结构安全性相关,以地下水水位最高值作为抗浮设防水位。

2.3.3 防水使用环境类别的确定

抗浮设防水位是用于结构整体稳定验算、地下结构构件设计时计算浮力的水位,防水设防水位是用于地下工程确定防水设防要求的,两者的出发点不同,对同一个场地而言,有些情况下水位是相同的,但有些情况下可能不相同。

抗浮设防水位一般为场地历史最高水位或水位预测咨询报告提供的使用期最高水位。因此也可以理解为当地下室深度范围有地下水时为Ӏ类使用环境,防水设防以地下水为主;无地下水时为Ⅱ类使用环境,防水设防以渗入地下工程周边土层中的地表水为主。

通用规范第2.0.5条又规定“工程防水使用环境类别为Ⅱ类的明挖法地下工程,当该工程所在地年降水量大于400mm时,应按Ӏ类防水使用环境选用。”因此全国大部分地区(除了西北和东北的部分地区外),明挖法地下工程的防水使用环境类别均为Ӏ类。




作者 | 张文华

浙江工业大学土木工程学院教授